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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足球怎么样 民事起诉状

来源:24直播网

一、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逢逢,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球迷,以下简称”原告”)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以下简称“被告“)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绿景馨园东区12-10号东玖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职务:主教练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打进一届世界杯且进8强;

2、请求被告给原告带来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始创于1924年,被告在1931年加入国际足球联合会,1958年退出,并在1979年重新加入。从1976年起,被告连续9次参加亚洲杯足球赛,并于1984年和2004年两度打进决赛,不过都饮恨而归。被告在第一次世界杯上的亮相是2002年韩日世界杯,但是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仅因沙特阿拉伯国家足球队于另一小组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12球不入球,从而免于在32强中垫底。被告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中仅出线过一次。被告成立后,有义务打进世界杯并为原告带来激情和快乐,但是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义务。

足球运动在中国很受欢迎,尤其是国家主席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关心我国足球发展。因此被告取得的任何成绩和胜利都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骄傲。大约有3千万观众收看了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里中国参加的比赛。

打不进世界杯不说,而且,赌球、操纵比赛、黑哨和被告的糟糕表现,使得这项运动成为越来越不关心足球的中国球迷的笑柄,也成为政府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最终,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和副主任杨一民因腐败行为遭到免职并被警方拘捕。据官方媒体称,两人因涉嫌收受贿赂罪,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处死刑。而毗邻的友邦朝鲜队,历史上只参加过一次世界杯决赛阶段的比赛,即1966年英格兰世界杯。44年前,朝鲜队赶赴遥远的英国参加世界杯赛。他们在小组赛前两场比赛中0比3负于前苏联、1比1战平智利队,小组最后一战将面对老牌劲旅意大利队,朝鲜队自知出线无望,于是全队退了酒店的房间、预订了机票,准备打完比赛后直接赶到机场回国。然而“事与愿违”,朝鲜队凭借当时队中的核心球员朴斗益的进球1比0战胜了意大利队,顺利从小组赛出线,打进八强,制造了世界杯历史上最著名的三大冷门之一。1/4决赛中,他们在25分钟内连进三球,3比0领先葡萄牙队,不过随后“黑豹”尤西比奥一人独进四球,帮助葡萄牙队完成逆转。朝鲜队尽管出局,但八强的亚洲最佳战绩却保持了36年,直到2002年才被韩国队打破。2010再次争夺世界杯,成绩,未知。

然而,曾有媒体披露,朝鲜高水平运动员的年薪折合人民币144元,当然,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数字无法得到证实。但我们还是能够通过一些分析,来了解到朝鲜球员的收入问题。2006年,一家中国体育公司,为朝鲜队提供装备,他们为朝鲜球员每人提供了一套球衣。3年之后,朝鲜队仍然穿着这套球衣出战国际赛事,而讽刺的是,正是靠这套球衣,他们打进了世界杯!曾经到朝鲜挑选外援的马明宇透露,朝鲜队员甚至连啤酒都喝不到,虽然衣食无忧,由球队统一派发,但球员们几乎没有多少收入,手机都无法拥有,更不用说汽车了。 1999年,上海申办四国邀请赛,请来了朝鲜队、伊拉克队。战火中的伊拉克队,把组委会提供的矿泉水封包带走,几年后他们在奥运会杀入四强。而朝鲜队因为无法得到免费午餐,而向酒店经理讨了一点糖果,靠这些糖果充饥,朝鲜队两次洞穿了中国队的防线!击败中国队后,朝鲜球员们喝着中国球员丢弃的半瓶水,拿老式的相机合影。2000年四国赛时,朝鲜队员4-5个人合资,才能买到一听可乐。时任中国足协主席阎世铎看完朝鲜队的训练,当场落泪。据说,这是“阎主席”第一次为足球流泪。当2010年南非世界杯拉开战幕时,中国将再次成为看客,而且仍没有迹象表明它有能力夺得四年后巴西世界杯的亚洲四个参赛席位之一。虽然中国在越来越多的奥运会项目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但中国国家足球队仍在苦苦挣扎。冲击今年南非世界杯的努力成了一场灾难,被告连续第二次在世界杯亚洲区第三阶段资格赛中出局。被告不但冲击世界杯决赛圈未果,而且在北京奥运会上,他们当着本国球迷的面一败涂地。

每当世界杯时,中国队赢了……中国队赢了世界杯……中国队竟然进了世界杯8强……中国队冲出了亚洲,挤身于世界杯8强之列,全国沸腾了,许多城市还为此放了假庆祝……醒后,我哭了,想起十余年来看球的历史,想起多次冲击梦碎的场景,我泪流满面……中国球迷也许是世界上最多的`,但也是最痛苦也具耐力的球迷。 2002年的世界杯,中国足球冲进世界杯是多少中国球迷的梦想!每次看到中国足球只能被关在世界杯的门外时,最痛苦的也莫过于中国球迷!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它似乎无法组织起一支能够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足球队。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成立并拿到待遇后就与全体国人尤其是球迷签订了一份《合同》,被告的义务是进球并打进世界杯,原告的权利是观看并因被告进球打进世界杯而激动快乐,但是被告自成立以来只打进 2002年韩日世界杯,而且还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被告在历届世界杯预赛与比赛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获得被告带来的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致使2010年世界杯期间别国球迷激情的时候,原告却闷闷不乐,只喝闷酒,激情和快乐损失严重。(附件1为被告不履行合同证据)

鉴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逢逢

201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历届世界杯成绩

1930年— 1954年-未参加

1958年—外围赛出局

1962年— 1978年-未参加

1982年— 1998年-外围赛均出局

2002年—首次杀入世界杯决赛圈,决赛32强(第一轮小组赛遭淘汰)

2006年—外围赛出局

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wp,男,13岁。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间因颅内出血至医院医治,诊断疑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自此,根据医嘱,wp开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医学上简称AHG,以下简称八因子)。其中1988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产,1996年则改用某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据医嘱少量使用鲜血浆及低温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时,被确诊患有爱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认为,wp所患爱滋病及丙肝是由输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据目前医学水平确定,爱滋病及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一为性交,二为血制品输液,三为母婴传染。对于wp这样一个13岁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亲也非爱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则第三种情况也无可能,唯一使其染上爱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输过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医学上目前认为,爱滋病的潜伏期是1—15年,那么对于wp现患有的爱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这三种药品中,八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产的,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是由某血液中心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

1、原告已用医疗费24227元,营养费2700元;

2、原告亲属误工费(自1998年3月起,再计五年),每月380元,共计26220元;

3、原告今后将用医疗费(计五年)250000元及营养费18000元(以每月30O元计):

4、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

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曹天华男 1953年1月生人住新华西路264号河北世纪大饭店打工******

被告:河北世纪大饭店(以下简称”被告”)本市中山西路145号050071***,

法定代表人:白海军。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退还工装费;

二、补发拖欠工资。

三、支付社会保险。

四、退还罚金。

五、判决辞退曹天华的决定违法。无效。

赔偿由该违法决定给我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我07年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岗打工。当天被迫交了300元工装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被告向员工收工装费是违法的。被告已经承认该收费违法,并将该收费无条件全额退还了员工,当然也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的300元,并处以罚款。

二。刚进世纪时,被告说:该岗位没有公休,干一天说一天。入职首月,日工作8小时,日工资13元。入职次月,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3元,日工资30元。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是违法的。当时最低标准是580元/月(21.75天。一天8小时)。按该标准,一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26.67元,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是33.33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资是:*****

被告欠我工资491.08元,应立即无条件补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二款,被告还应给48116元赔偿金(591.08*0.98=579。共计591.08+579=1170.08元

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而被告一分钱也没给我交,说明被告又违法。我自己每月交390元(养老保险275元/月,医疗保险115元/月)。这些款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偿还。

四。被告规定不允许员工把手机带入工作场地,违者罚款90元。该规定从多个方面侵害了员工对手机的所有权,侵害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员工的以上两项权利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因而该规定是违法的。根据这个违法规定对员工罚款也是违法的,应予撤消或改正(改为既严肃劳动纪律,又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我7月18日在工作场地只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当时手机打在静音状态,只当表用,绝对没对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损失)就被罚90元。我认为该罚款是根据被告违法的规定做出的,理应被认定违法和无效。因此,世纪应退还罚款90元。

五。被暴力行凶,又被违法辞退。8月25日,上级李某与我谈话时头脑昏晕,失去理智和控制,对我暴力行凶,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使我呼吸困难,正当他要动手打人时,来了两个员工,员工将李某拉开。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权,是典型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应受到饭店规章制度的严肃处理,被告本应对我表示慰问。令人不解的是,被告不但没有给行凶者适当处分,反而不顾我9月3日把病历交给被告的事实,反而倒打一爬,以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捏造出莫须有的荒堂可笑的理由(把我病休的五天认定为旷工,该理由称为”理由1”),于9月13日(口头宣布)将我辞退。没有书面辞退通知。就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 58条第2款”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应认定该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今年4月以书面形式(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复函)讲了辞退理由,“曹天华因污蔑主管并从8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一个月被我单位辞退”。(以下简称”理由4”,这是被告用谎言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被告先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劳动权。又给我制造谣言损害我的名誉,还侵害了我的经济利益。当然是违法行为。首先,未出具辞退书面通知即违法,其次,“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连行凶者的材料中都没显示受到污蔑。请被告拿出我"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具体物证和具体事实!被告有证明自已观点、支持自已主张的最原始、最真实并令人信服的证据吗?肯定没有!如果没有,就足以说明,被告的辞退决定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拿不出证据,被告深知理由4站不住脚,在5月<答辨书>中又凭空捏造。拚凑出更加似事而非。欺骗性更强的辞退理由(简称理由5),即所谓的违纪积分超过12分和连续旷工己超过三天。该理由和理由4,同样盖着公章,意味着对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都盖了公章的两理由明显地前后不一,出尔反而,自相矛盾,让人根本无法相信或采信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理由,只能把这两个理由当伪证处理。我己驳斥了理由5(请看驳斥材料)。我认为理由1才是客观的反应了当天的真实事实(暂不提理由1多荒谬),其他理由纯属事后多时胡编捏造,都歪曲篡改了当天事实。我连续多次向各级领导以多种形式申诉。8月31时向管家部经理口头投诉。并按要求把口头投诉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与病历和查体结果9月3日交给管家部;先后向人力资源部及被告总经理申诉,交了文字材料(U盘现存);给总经理及人事部通过Email发送20封邮件(邮箱内现存),主张我的权益(并向省总工会和省电视台申诉,省台记者到被告单位调查了解)。

事实和理由到此结束。以下是起诉说明:

本人因不服石市劳动争议仲裁2008第367号裁决书,特向桥西法院起诉。

1.被告先后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交了工资表。考勤表。回复函。答辨书等材料(因为有造假内容,出于心虚,未向仲裁委交考勤表)。这些材料错误百出,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出而反尔?自我否定,如答辨书中明明写着"两套工装",开庭念答辨书时是"一套工装"等等有很多处。

2.本人见到被告的材料后,(1)当即以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分别向监察大队某处长和仲裁委十分肯定地指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材料中有很多歪曲?篡改?捏造事实的地方(如在五月出勤表中把"出勤"或篡改为"培训",或改为"休息"------等等,请法院到两部门调取被告全部材料查明),因此被告的材料肯定是假证?伪证,肯定不能采信和支持这些假证。(2)请离职的多名员工写了证明(离职员工才敢客观地作证,在职员工肯定不敢讲真话)。(3)。写了数份共一万多字的材料,以尖锐明确的论点和坚实充分的论据逐条驳斥了被告<答辨书>中的虚假理由和错误观点(重点是为违法辞退辨解的全部理由)(4)找到一些足以揭穿被告造假的原始证据。如培训记录,足以证明培训不是象被告造假"出勤表"显示的在五月,也绝不是两天。(5)。将(2)(3)(4)中的证据和材料都在仲裁开庭前交给仲裁委员会

3.裁决书中虽有部分较公正的裁决,但这是不到位的公正。裁决书有很多瑕丝,只简单地调查了几个问题,没通过法庭辨论使(对同一问题原被告两种对立观点中的)错误观点被充分曝光和否定,正确观点被充分肯定和确认。又毫无道理的采信了被告的(己被当场证实是伪证)的观点。裁决书断章取义地引用双方的言论,又给人错误的心理暗示,使人极容易产生误解。裁决书查明认定的很多事实是错误的。

4.被告为掩饰其违法行为,先后两次以伪证恶意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仲裁委,被告还会以假证和谎言继续行骗,极有可能欺骗贵院。对此应有高度警惕和防范。我愿和法官共同努力,剥掉被告掩盖其违法行为的层层伪装和假象,揭穿其事后捏造。拚凑的似是而非的欺骗性极强的种种荒谬理由,还事实本来面目,为公正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5.辞退原告的决定确有错误,参照其他相同案例,依据高院01年4月16日司法解释第20条,应撤消该辞退决定,撤消后,从07年8月26日到撤消生效日应视为我工作,我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辞职或恢复工作。我选前两项(因不满被告不签劳动合同又不交社会保险而辞职),被告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承担责任。让被告付出违法成本,是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信桥西法院能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

此致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

二、中国足坛出事了

中国足坛赌球事件:

一场境外赌球事件点燃了中国足坛反赌球的导火索,反赌球风暴乍起。

以前辽足球员王鑫为突破口,中国足坛积弊多年的假球、赌球黑幕正在被拉开。

公安部一副局长“卧底”足协10年,司法强势介入足坛的决心已经宣告:中国足球将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重新洗牌。

在中超中甲会议宣布司法机关全面介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后的8个月后,指向利用赌球操纵足球比赛的调查终于获得实质性突破,共约20名涉案嫌犯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4月,山西陆虎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前辽宁足球队队员王鑫因参与赌球在辽宁落网。此后,相继有足球界的“大佬”王珀、原广州市足协秘书长杨旭、山西陆虎足球俱乐部原助理教练丁哲等人被辽宁警方调查。同时被调查的还有3名“中间人”,他们涉嫌的罪名是“商业贿赂”罪。上述几人成为第一批因为参与赌球被刑事拘留的足球界人士。

王鑫等人被拘捕,拉开了中国足坛“扫赌打黑”的序幕。

公安部门对赌球的调查并没有止步于辽宁,迅速延展至山东、武汉、厦门、广州、陕西等数个省、市。包括俱乐部经理、教练、球员、足协官员在内的十多人被警方调查,上百相关人员接受警方询问。

“红色通缉令”揪出赌球第一人

在被抓捕7个月后,王鑫以“足坛赌球第一人”的面目出现在了媒体上。有足球记者推测,王鑫极有可能不是在退役后才开始从事赌球行当的。“在做球员的时候,这小子参与的多场比赛都存在疑点。”

此次王鑫事发,并非在国内联赛中赌球,而是因为2009年年初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中国公安部发出的一份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的内容显示,2007年,王鑫在新加坡注册辽宁广原足球俱乐部,担任总经理兼领队。2007年3月至11月,王鑫在率领辽宁广原队征战新加坡联赛的过程中,以13万元的贿金,收买自己球队的8名球员。2008年,新加坡司法机关指控王鑫和他球队部分队员涉嫌操纵比赛结果,王鑫以在国内有官司应诉为由回到中国,拒不回新加坡接受审判。新加坡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公安机关协助抓捕王鑫。

王鑫归案后,辽宁省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其送回新加坡接受审判,而是作出了对王鑫立案侦查的决定。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在退役后,王鑫除了在新加坡打假球外,在中国内地足球联赛的一些场次中,同样有操纵比赛和赌球的“痕迹”。

到目前为止,警方唯一披露的消息称,在2006赛季中甲第17轮,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对阵山西陆虎足球俱乐部,为了稳妥拿到三分,在比赛前出现了幕后交易。

已被刑拘的王鑫后来回忆说,当时任山西陆虎俱乐部总经理的王珀给他打电话,通知他去广州,说丁哲已经联系好了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到广州后杨旭交给他20万元。

拿到钱后,王鑫随后要求队员输球,不仅要输,还要多输,并且设计了以1∶5悬殊比分输球的比赛结果。

比赛当天,王鑫和王珀没有去球赛现场,而是去了东莞进行赌球。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警方已经侦破的几场比赛中,都是“假、赌”结合。假球都是为赌球而产生。“现在国内的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大都已经在赌球集团的控制之下。”

王鑫赌球案的案情不仅惊动辽宁警方,也惊动了公安部。在案件上报后,公安部立即责成辽宁省公安厅全力操办、全国各公安系统积极联动,一场史无前例的中国足坛抓赌行动正式启动。

王珀或引发足坛“地震”

王鑫赌球案,让一个人重新“出现”在社会公众的视野里。那就是王鑫在山西陆虎俱乐部任职时的顶头上司——王珀。这个52岁的男人曾经在中国足坛异常活跃,已然消失很久。事实上,即使没有王鑫赌球的事情败露,在警方得到的其他有关赌球的线索中,王珀也被多次提及。

王珀被警方逮捕后,他的斑斑劣迹再次被媒体翻了个底朝天:玩死5支球队,给球员下药,软禁教练,拖欠球员薪酬,被列入中国足协黑名单,足球界“大佬”的称号当之无愧。舆论普遍认为,一旦打开王珀这个缺口,那么中国足坛很可能会经历一次“地震”。

消息人士称,从2003年至2007年,王珀先后入主陕西国力、西藏惠通等6家俱乐部。“正是他肆无忌惮地赌球、打假球,玩死了这几支球队。”

2003年9月21日第16轮甲A联赛素有“西北狼”之称的陕西国力队竟然以1∶5败给四川冠城队。

有知情人士透露,仅此一役,王珀就从澳门庄家处赢得了7000万元,使得此后澳门庄家不敢再开国力盘赌球。当年那支国力队已经保级无望,便在多场关键比赛中涉嫌放水。

王珀被抓后,刘宏伟、阎毅也相继被警方控制。坊间传言,两人被警方控制,均与王珀有着很大关联。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是王珀“出卖”了这些昔日合作伙伴。

阎毅是王珀的旧部。2004年,阎毅从武汉队转会到陕西国力队,认识了王珀。国力的很多场次王珀为了控制结果,不让江洪上场,而指定阎毅。阎毅与王珀不清不楚的关系,注定王珀落网后,他被抓是“迟早的事”。

相对于阎毅,刘宏伟和王珀的关系疏远得多。刘宏伟被拘,在足球圈外人士看来,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但是,青岛海利丰队在中甲联赛的前几年,屡次在比赛中诡异失利或神秘取胜。

有圈内人士称,是青岛海利丰队与陕西国力队的一场“假球”把刘宏伟拖下了水。

媒体猜测,在中甲联赛的前几年,刘宏伟和王珀之间很可能是“盟友”关系。

王珀建立起的这种“盟友”关系正在被摧毁。随后,将有更多的人被牵扯出来。

足坛扫赌风暴已酝酿近10年

席卷大江南北的中国足坛扫赌打假风暴还在继续。但是,很多球迷在大快人心之余,又担忧这场风暴最终不了了之……当年的“足坛第一黑哨”龚建平被以受贿罪判刑后,那场急风暴雨式的“扫黑风暴”戛然而止。这一次,是否会往日重现?

中国足坛最早的赌球案例可追溯到1999年甲A联赛最后一轮的“渝沈之战”。在那场比赛中,至少有6支俱乐部被证明打假球。

中国足协对于“渝沈之战”这样严重的假球事件竟然也只作出了“消极比赛”的处理。

也许正是连“渝沈之战”这样的丑闻都能被轻描淡写,中国足球联赛中的假球、赌球开始愈演愈烈,甚至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2001年,中国足坛再次爆出同一轮多支球队联合打假球的事件,史称“甲B五鼠案”。

“甲B五鼠案”让国家有关领导震怒。中国足协对参与打假球的5家俱乐部作出了30万~80万不等的罚款,对负责人进行了严重警告,同时将替俱乐部送钱的方信终等6名球员逐出足球圈,并罚款10万元。就是这样一份处罚决定,从“甲B五鼠案”发一直锁在中国足协的抽屉里,直到8年之后才面世。

两轮足坛打假治黑下来,没有任何实质性斩获。

中国足坛第三次掀起扫黑反赌风暴后,一些圈内人士将假球、赌球泛滥的矛头对准了足球主管部门——中国足协。

2006年,有媒体记者在有证人证据的情况下找到中国足协,举报赌球案件,但结果却石沉大海。“因为足协管理缺位,才给做假球、赌球的人以可乘之机。”一位体育界人士说。

也正是考虑到中国足协在打击假球、赌球方面的“暧昧态度”,从2002年世界杯结束后,公安部等部门开始派专人关注和调查中国职业联赛的赌球、假球。

2001年5月22日的中国足协联赛工作会议,公安部派出该部治安局副局长吴明山作为代表出席。2003年8月,吴明山当选为中国足协副主席。

公安部门的强势介入,让查处赌球取得很大的突破。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开始收网。

一位知情人这样期待,“我希望更大的行动,更彻底的行动……”

这样的行动,也许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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